伊戈尔(002922)_公司公告_伊戈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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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10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4号)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9,671,63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2,768,87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992,740.9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2,776,137.89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08月0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6号)验证确认。目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及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0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数字能源”)、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电碳科技”)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截至验资日2023年08月04日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专户用途(名称)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元)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757900173610616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1,172,892,883.42
2江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757906448310809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四方监管账户-
3江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44501001040058937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四方监管账户)-
4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757906017310616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四方监管账户-
5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良支行12580078801300000106补充流动资金三方监管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杨文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甲方2双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杨文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双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6号)。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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