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部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章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公司预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事件公告、澄清公告、分配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需要披露事宜的公告等。 第三十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数据应由具体经办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签字。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包括子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 (三)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初稿送交全体董事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全文。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及变化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类别和重要性、信息关联性及时通知董事长、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等除载于前条指定报纸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公司网站上披露经营性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向证监会备案,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文字和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自己可保存复印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给上述人员出具签收单。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或内部刊物提供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资产、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的新闻稿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日期而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
第六十七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因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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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