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根据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2024年将公司原列报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目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栏目列示,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2023年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