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4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 诉讼标的总额共计1,024.1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终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5年6月24日,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嘉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0602民初10648号】。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通嘉逸在起诉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星龙”)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
2025年7月18日,南通嘉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602民初10648号】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5)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苏0602执保5195号】,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已达到上市规则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现公告有关情况。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77号天铂商业中心3幢法定代表人:苏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范亮宇,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55号财智天地园4幢501室法定代表人:胡维康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起因
2021年2月26日,公司与南通星龙签订《南通星银海金逸影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南通星龙将南通星银海城市客厅(以下简称“商场”)第三至四层的F3013、F3015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商铺”)出租给公司开设影城。
2023年1月1日,公司、南通星龙和南通嘉逸三方签订《〈南通星银海金逸影城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之三方协议书》,确认自签署之日起,公司权利义务由南通嘉逸承继,南通嘉逸成为租赁合同主体,亦即为本案的原告。
南通星龙未按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租赁商铺超过预计交付日 6个月,且未能提高商场整体开业率至约定标准,违反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诉讼请求与理由
南通星龙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嘉逸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南通星龙的违约行为,已同时满足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要件,且导致南通嘉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南通嘉逸作为守约方,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体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签订的《南通星银海金逸影城商铺租赁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00元。
3.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交付商铺违约金714500元(以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应计至合同解除之日。详见起诉状第六页违约金明细表)。
4.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000000元。
5.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26745.16元(详见起诉状第七页损失明细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次进展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未结小额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1,前次进展详见附件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起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
2.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前次进展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附件:1、本次《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 |
单笔涉案金额150万元(含)及以上 | ||||||
1 | 合肥金逸影城有限公司新地广场分公司 | 合肥顺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512.6 | 2025年6月27日撤诉 |
合计金额 | 512.6 | |||||
单笔涉案金额150万元以下 | ||||||
单笔涉案金额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案金额 | 122.73 | |||||
总计 | 635.33 | |||||
其中:作为原告累计金额 | 512.6 | |||||
作为被告累计金额 | 122.73 |
2、前次进展
序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 前次披露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金额 (万元) | 进展 |
单笔涉案金额150万元(含)及以上 | |||||||
1 | 本诉: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 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 本诉: 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反诉: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本诉:200 反诉:180.59 | - | 一审阶段,尚未判决 |
2 |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1,363.69 | - | 一审阶段,尚未判决 |
3 |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池州市宇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一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申请上诉) | 154.02 | 80.94 | 1、2024年11月21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申请了强制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款项,案件完结; 2、被告不服已另案起诉,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已算入上次新增范围,2025年 |
4月21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7月16日收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4 |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 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 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 时培明 | 租赁合同纠纷 | 一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759.43 | 362.74 | 1、2024年8月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均申请上诉; 2、2025年3月31日收到了二审《民事调解书》; 3、2025年4月29日已收回全部款项,案件完结。 |
5 |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590.19 | 497.44 | 2024年6月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内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尚未履行。 |
合计金额 | 3,247.92 | 94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