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铭普光磁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可意 | 联系电话:021-38677528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李彬 | 联系电话:021-3867752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公司2024年度业绩出现显著下滑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项目 | 工作内容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公司2024年度业绩出现显著下滑的情况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具体内容详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 4 月 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新“国九条”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解析,主要内容包括新“国九条”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发布背景、解析,新“国九条”下关于强化分红、退市监管、股东减持等配套政策解读;以及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则体系,相关案例的实际经验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铭普光磁使用募集资金向铭庆电子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27,459.47万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在实际划款过程中,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向铭庆电子多划转500.00万元,故超过前述议案审议金额500.00万元。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将此金额从铭庆电子募集资金专户退还至铭普光磁募集资金专户,未对募投项目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组织培训,加强各级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重要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重要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可意 | 陈李彬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