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首席合伙人为姚庚春。截至2024年末,中兴财光华共有合伙人187人,注册会计师804人,其中33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年报工作安排,中兴财光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了鉴证报告。经审计,中兴财光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日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财光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财光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履职能力及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外部审计机构责任与义务。因此,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月16日,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中兴财光华审计团队就2024年度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审阅了中兴财光华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范围、审计计划与总体策略、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独立性遵守等相关事项,对审计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总体把握。
(三)2025年4月11日,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开展审计事中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项目经理汇报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的初步意见,包括公司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
结果、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关注点等,并与会计师进行了交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初稿)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初稿)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5年4月21日,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就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结果进行沟通,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五)2025年4月22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对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事前审核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