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 |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在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在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设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也称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也称常务副总裁,副总经理也称副总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在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在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 | 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有权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在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监事会对此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 |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管部门认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主管部门认可的至少一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