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将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回报规划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计划等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而未执行既定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前述最低标准,董事会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项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