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三)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微信或传真方式进行。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过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监事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过电话会议召开或借助类似的电子通讯设备召开时,所有与会监事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就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监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而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与记录人员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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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