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维 陈小辛
____________________
潘传云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