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京能热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京能热力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保荐代表人 | 刘合群、罗炜罡 |
联系电话 | 021-5252311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93 |
注册资本 | 263,640,000.00人民币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8号院3号楼9层908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8号院3号楼9层908 |
法定代表人 | 付强 |
实际控制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秘书 | 谢凌宇 |
联系电话 | 010-839348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合群 罗炜罡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