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379,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11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6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7%。(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23,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6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7%。
3、公司董事、监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7,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5%;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4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77%;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6,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3%;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40,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00%;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44,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1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8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0545%;反对1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2,293,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8,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8682%;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2%。
表决结果:通过。
5.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9,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9233%;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
表决结果:通过。
6.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5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刘则安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154,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91%;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8%;弃权21,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18,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1459%;反对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7%;弃权21,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5%。
表决结果:通过。
7.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85,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9,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5598%;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3%。
表决结果:通过。
8.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420,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08%;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9,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5561%;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3%。
表决结果:通过。
9.00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2,28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5488%;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6%。
表决结果:通过。
10.00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9,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9196%;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5%。
表决结果:通过。
1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5年4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048,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3%;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11,4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8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2412%;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弃权11,4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
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12.00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3,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8535%;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9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9,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9233%;反对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表决结果:通过。
14.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监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78,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13,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2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2964%;反对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2%;弃权13,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彭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