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630,03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9.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852,39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3Y0004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 | 77,310.79 | 69,489.22 | 26,525.24 |
2 | 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 27,676.00 | 18,094.40 | 15,26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2,000.00 | 32,000.00 | 17,000.00 |
合计 | 136,986.79 | 119,583.62 | 58,785.24 |
二、本次提供借款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沃特智成”)增加借款,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含0.5亿元),借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需求分期向重庆沃特智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重庆沃特智成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协商延期或提前偿还公司借款。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三、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沃特智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DQPQ1T
成立日期:2019年6月4日
注册资本:40,040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北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化学助剂(以上项目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模具设计及开发;化工设备销售及租赁,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重庆沃特智成系沃特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3、重庆沃特智成的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重庆沃特智成总资产86,982.82万元,总负债52,128.67万元,净资产34,854.15万元;2024年实现净利润-2,289.68万元(经审计)。
4、重庆沃特智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重庆沃特智成增加借款,是基于该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沃特智成增加借款0.5亿元(含0.5亿元),用于实施“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借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分期向重庆沃特智成提供借款,本次增加借款期限为3年,重庆沃特智成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协商延期或提前偿还公司借款。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沃特智成增加借款0.5亿元(含0.5亿元),用于实施“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借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的募投
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分期向重庆沃特智成提供借款,本次增加借款期限为3年,重庆沃特智成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协商延期或提前偿还公司借款。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重庆沃特智成增加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基于推进“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沃特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