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中喜特审2025T00200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邮编:100062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目 录
内 容 | 页 次 |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2 | |
二、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 | 3 | |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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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说明
中喜特审2025T00200号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新材料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了中喜财审2025S0142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沃特新材料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4〕397号)的规定编制了后附的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沃特新材料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沃特新材料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沃特新材料公司实施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往来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2024年度沃特新材料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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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仅供沃特新材料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沃特新材料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谢 翠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张 丽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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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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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越南沃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 会计科目 | 2024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24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 2024年度资金占用的利息 | 2024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4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原因 | 占用性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4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4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 | 2024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 | 2024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4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经营性往来、非经营性往来)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
全资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45,427.24 - - 45,427.24 往来款非经营性往来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株式会社华尔卡子公司原少数股东应收账款10,299,330.33 97,413,067.38 - 94,847,315.19 12,865,082.52 销售商品经营性往来 | ||||||||||
总 计---288,880,513.58 198,170,329.00 - 159,868,267.41 327,182,575.17 - | ||||||||||
注1:本表已于2025年4月24日获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