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登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之前,中登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之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以上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所持股份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当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同时属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减持的,按照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根据其申报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登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登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终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