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002880)_公司公告_卫光生物: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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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6,23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6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6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4,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0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97%;反对1,12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弃权1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05%;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319%;反对1,21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17%;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4%。

5.《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08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00%;反对1,13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801%;弃权16,3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魏萌、冯丽柔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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