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内容,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根据
解释17号的要求对2024年度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特别说明: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本公司开展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包含信e链、苏行e链产品,供应商将对本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供应链服务平台,经供应链服务平台审核通过,生成电子债权凭证并通过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交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供应链业务办理方和服务协议签订方分别承担到期还款义务,根据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业务规则于付款日划付等额于电子债权凭证项下金额。
②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以及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的款项
列报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4年1月1日 |
应付票据 | 6,500,000.00 | |
其中:供应商已收到的款项 | 5,900,000.00 | — |
③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
项 目 | 2024年12月31日 |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 | 自收到发票后的240天 |
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 | 自收到发票后的60天 |
④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本公司因供应商融资安排,2024年度终止确认应付账款同时确认应付票据的金额为6,500,000.00元,属于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变动。
(2)执行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销售费用 | 91,865,970.67 | 86,263,380.53 | 90,244,716.13 | 84,642,125.99 |
营业成本 | 660,579,030.44 | 666,181,620.58 | 639,540,487.78 | 645,143,077.92 |
(3)执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