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说明
目 录
一、正文 | 1—3页 |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 4页 |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说明
[2025]京会兴专字第00830016号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25年4月25日签发了“ [2025]京会兴审字第00830022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贵公司实施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所执行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审计程序。
如[2025]京会兴审字第00830022号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天圣制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5月提起诉讼。
依据起诉书,天圣制药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
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该案件经历了多次司法裁判。 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刑事判决书》【(2022)渝01刑初21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 万元(已退还)”。2025年1月7日天圣制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
虽然与天圣制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公司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我们未能就涉案及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23,074,9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5,512,720.35元的完整性。为更好地理解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贵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之用。
附件: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此页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2025]京会兴专字第00830016号】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