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周一)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瑞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0,5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4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9,90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2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1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1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1%。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覃国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4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01%;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23%;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覃国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