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2021年4月修订)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综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综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回购股份;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五)至(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参考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上市前,如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上市后,如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如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 ...... |
第二百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零一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修订内容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以工商部门实际备案登记为准。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