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已将控股股东拟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控股股东蔡俊权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奕鹏 金鹏 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