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002862)_公司公告_实丰文化: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实丰文化: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发行人”或“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东海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电话马媛媛 021-20333352 孙登成 021-20333534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62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俊权
实际控制人蔡俊权
联系人肖家源
联系电话0754-858826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04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

2、督导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确认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其影响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3、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协助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关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督导期内没有发现相关违规事项;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期内没有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期内没有发现有需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4、进行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进行了7次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实丰文化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等。

5、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并对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督导培训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发行保荐阶段,实丰文化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实丰文化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实丰文化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东海证券担任实丰文化首发申请的保荐机构以来,实丰文化聘请了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实丰文化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实丰文化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实丰文化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依照后续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及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实丰文化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丰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6,380.43万元,因此东海证券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媛媛 孙登成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