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002856)_公司公告_美芝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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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芝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两个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个案件均为原告

3. 涉案的金额:暂共合计3,210.65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1802民初14023号】(以下简称“案件一”)、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发送的受理信息【(2025)豫0324民初2159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案件一:公司因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QZH-3标房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二:公司因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合同纠纷对河南省老君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QZH-3标房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何申健

被告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赫全胜

被告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二)诉讼事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QZH-3标房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GQCL-088),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玻璃幕墙等材料,交货地点为被告一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工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8,854,679.50元,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经双方确认,供货金额共计48,139,347.78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仅支付31,165,851.6元,尚欠货款16,973,496.1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973,496.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0,638.96元(以16,973,496.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

2.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暂计为18,434,135.14元。

案件二: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合同纠纷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何申健

被告:河南省老君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

法定代表人:许彦智

(二)诉讼事由

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全部范围(含电子沙盘、电梯(包括维护结构)、传菜梯、强电、弱电、给排水)、室内中央空调安装、室内墙体和地面不完善部分的修补处理。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4,4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10日。

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全部合同内工程,并提交了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报告,案涉工程实际于2011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后,实际项目报送的工程费用为10,499,701.42元,被告已支付4,000,000元,剩余6,499,701.42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磋商,要求支付欠付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予支付。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499,70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99,701.42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为3,905,237.27元)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7,399.90元,违约金以6,499,701.4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自2011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7月1日,并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金额共计:13,672,338.59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柒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

3.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函费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5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5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5.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0%,均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起诉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案件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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