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8号),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2,043,0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93.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18,362,887.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1,637,105.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4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7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绩溪县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牧业”)、丽水市莲都区荆山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山牧业”)、兰溪市绿发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饲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5月13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人民币)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19645101040084334 | 158,440.00 |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绩溪县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33050167623500010148 | 0.00 |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 |
丽水市莲都区荆山牧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8110801012603126970 | 0.00 |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 |
兰溪市绿发饲料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 13810078801100002689 | 0.00 |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 |
合计 | 158,440.00 |
注: 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异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2、公司后续将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转款至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绩溪县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荆山牧业有限公司/兰溪市绿发饲料有限公司(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静、杨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乙、丙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