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002840)_公司公告_华统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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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四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8号)批复,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华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华统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华统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华统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72,043,01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

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184,211,528 股),未超过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177,777,777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4月9日)。发行底价为9.00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30元/股,即发行底价的103.33%。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93.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62,887.6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1,637,105.35元。

(五)发行对象

华统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华统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20元。华统股份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家(包括华统集团在内),本次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认购价格(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华统集团有限公司9.305,376,34449,999,999.2018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9.3026,881,720249,999,996.006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19,906,410185,129,613.0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17,758,036165,149,734.806
5方庆红9.3013,978,494129,999,994.206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3011,612,901107,999,979.306
7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3010,752,68899,999,998.406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308,064,51474,999,980.206
9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8,064,51474,999,980.206
10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9.307,526,88169,999,993.306
1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5,053,76146,999,977.306
12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9.304,860,21545,199,999.506
13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9.304,838,70944,999,993.706
14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5UBS AG9.304,838,70944,999,993.706
16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7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304,838,70944,999,993.706
19吴竞9.303,174,27829,520,785.406
合计-172,043,0101,599,999,993.00-

(六)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华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年7月17日及2023年7月22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2023 年 11 月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以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同步延长,即延长至2025年8月2日。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4年11月20日,华统股份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68 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注册批复签发日为2025年1月24日,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4月1日向深交所报送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包括截至2025年3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大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6家,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顺延1家),3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4家证券公司、1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6家QFII、27家其他个人投资者和105名其他个人投资者,共计237名特定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华统集团未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上述投资者外,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5年4月11日)上午9:00前,有9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邹英姿
3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方庆红
5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7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9吴竞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5年4月11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2份《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除1名投资者管理的1只产品因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他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邹英姿9.035,418.00
9.015,496.10
9.005,535.00
2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9.784,520.00
9.564,520
9.334,520
3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1.0825,000
9.0527,000
4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1.087,000
9.057,900
5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004,500
6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9.005,000
7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9.5510,000
伙)
8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4,500
9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84,500
10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224,500
10.007,500
11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804,500不适用
9.407,500
9.0010,000
1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64,700不适用
1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968,000
9.3810,800
14UBS AG9.884,500不适用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454,500
9.299,500
9.0910,000
1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147,525不适用
9.8111,875
9.3016,515
17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04,500不适用
18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9.214,500
1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194,500不适用
9.897,429
9.3918,613
20方庆红10.5013,000
9.8013,000
9.4513,000
21吴竞9.304,500
9.204,500
9.104,500
22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604,500

经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30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2,043,01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93.00 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认购价格(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华统集团有限公司9.305,376,34449,999,999.2018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9.3026,881,720249,999,996.006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19,906,410185,129,613.0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17,758,036165,149,734.806
5方庆红9.3013,978,494129,999,994.206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3011,612,901107,999,979.306
7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3010,752,68899,999,998.406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308,064,51474,999,980.206
9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8,064,51474,999,980.206
10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9.307,526,88169,999,993.306
1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305,053,76146,999,977.306
12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9.304,860,21545,199,999.506
13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9.304,838,70944,999,993.706
14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5UBS AG9.304,838,70944,999,993.706
16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7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4,838,70944,999,993.706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304,838,70944,999,993.706
19吴竞9.303,174,27829,520,785.406
合计-172,043,0101,599,999,993.00-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19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

华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除华统集团外,其他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最近一年内,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2023年,发行人向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采购额共计16,987.46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成本额1.97%。

2、2023年,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火腿等肉制品共计1

7.39万元。

3、2023年,发行人向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支付房产及车位租金共计

412.01万元。

4、2023年,华统集团为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涉及银行借款余额为31,323.65万元。华统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由于本次发行导致华统集团与发行人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除此以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截至本合规性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3、华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获配的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获配的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其获配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7、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8、华统集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应登记备案程序。

9、方庆红、吴竞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除华统集团外,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六)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华统股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

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机构名称类型是否匹配
1华统集团C4普通投资者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5方庆红C4普通投资者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7萍乡市赣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4普通投资者
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9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0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2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C4普通投资者
13江西金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C3普通投资者
14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5普通投资者
15UBS AGA类专业投资者
16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类专业投资者
17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普通投资者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9吴竞C4普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19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华统集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金额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参与认购的账户或理财产品账户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上机构或个人也未间接通过我方参与本次申购。(2)我方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主承销商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参与认购的情况。(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6)在获得本次发行股份前,我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发行人股份融券合约。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八)缴款与验资情况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

2、2025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76号)。截至2025年4月17日12时止,招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599,999,993.00元。

3、2025年4月17日,招商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5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华统肉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77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4月17日止,华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043,01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93.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362,88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81,637,105.35 元。其中,应计入股本172,043,01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09,594,095.35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4年11月20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月2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8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注册批复签发日为2025年1月24日,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华统集团外,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华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静 杨 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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