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方式
(一)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过人力资源
部相关人员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
4、公示结果:截至2025年2月2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对拟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