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_公司公告_东方中科: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4-3-24索引:S20会计期间:2023年度复核人:倪云清日期:2024-3-25页次:

东方中科: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1-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7571号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东方中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中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 东方中科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东方中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本核查报告仅供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110A01129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07.5988,884.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3,269.49-12,097.22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度具体扣除情况2022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300,677.77302,281.4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693.55690.1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0.23%0.23%
项目2023年度具体扣除情况2022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业收入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693.55690.18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693.55690.18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项目2023年度具体扣除情况2022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299,984.22301,591.25

三、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批准。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客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人:段文哲日期:2024-3-24索引:S20会计期间:2023年度复核人:倪云清日期:2024-3-25页次: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本年度审定数上年度追溯调整后(如涉及)审定数

索引

-85,075,902.18 888,840,608.20
-432,694,898.16

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2.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不存在应扣除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填0)的,也应当简要说明。
本年度审定数上年度追溯调整后(如涉及)审定数

索引

3,006,777,681.17 3,022,814,268.86
2,999,842,199.65 3,015,912,481.18
2,999,842,199.65 3,015,912,481.18
6,935,481.52 6,901,787.68
6,935,481.52 6,901,787.68
6,935,481.52 6,901,787.68
6,935,481.52 6,901,787.68
- -
0.23%0.23%
2,999,842,199.65 3,015,912,481.18

注: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1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

本年度审定数上年度追溯调整后(如涉及)审定数

索引

— —
— —
6,935,481.52 6,901,787.68
6,935,481.52 6,901,787.68

注:若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长期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认定为主营业务,须充分论证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制造业公司销售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尾料,即使具有持续性,也要按照扣除的总体原则从严判定。

2.2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本年度审定数

上年度追溯调整后(如涉

及)审定数

索引

- -

注:“自我交易”,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3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本年度审定数

上年度追溯调整后(如涉

及)审定数

索引

- -

编制说明:

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根据2022年1月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

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

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关于商业实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项目

项目说明【2021年11月指南】
公司主营业务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

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贸易”的判定不应简单根据业务的命名进行,应基于业务的实质。可结合如下事项进行判断:①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②对应业务的毛利率情况,毛利率随资金成本变化波动的情况;③生产制造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④对应业务必要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如制造设备、人员配备、经营场地等;⑤交易规模与公司规模的匹配程度。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

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

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非交易方式,如股东赠予、受托表决权等方式。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在规则限定范围内。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

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项目

说明【2021年11月指南】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

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在判断是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内容: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该项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项目

说明【2021年11月指南】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核查

一、核查目标:

一、核查目标:
核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公司通过调节收入或非经常性损益规避执行《上市规则》的规定。重点核查上市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在合理保证上市公司未确认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的基础上,核查营业收入扣除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适用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含追溯重述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上市公司】
二、核查过程:

说明

说明
审定的会计报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

项目说明【2021年11月指南】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项目

项目营业收入金额

营业收入金额

三、核查说明:

四、核查结论: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

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个别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并涉及收入确认事项,然而营收扣除专项核查说明中,公司编制的扣除情况表未扣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收入。这一处理方式不符合营收扣除指南中列明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

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个别公司扣除了“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具体为空转业务、不具有真实交易性质的业务收入。年审会计师应当评估该错报是否重大,并进一步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

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

生的收入

需扣除整个交易的全部收入。一是因为显失公允的交易本身就可能不具备商业实质,二是实务中难以对公允部分与非公允部分进行合理拆分。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的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在本项目列示。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

入、本年及上年新增的类金融业务[具备资质]所产生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本年及上年新增的类金融业务[具备资质]所产生的收入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应结合公司行业模式、自身经营特点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此类扣除收入并不直接与“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对应,在“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也可能需扣除。不应简单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判定,应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和业务模式进行判断。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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