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此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三、关于递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陈晶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补选陈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