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方中科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博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云谱物联技
术有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锦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北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内容。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本年度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进行了调整细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与以往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判断内容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资产总额 | 错报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1% | 错报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主营业务收入 | 错报影响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错报影响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 错报影响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如公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应定义为重大缺陷: 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⑵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⑶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⑷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如公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应定义为重要缺陷: ⑴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⑵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⑶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⑷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判断内容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资产总额 | 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5%≤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1% | 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主营业务收入 | 失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失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 失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 |
重大负面影响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受到省、直辖市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受到省、直辖市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如公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应定义为重大缺陷: ⑴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⑵公司高管人员流失严重; ⑶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 ⑷使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完全丧失,很难、甚至无法恢复的重大事项。 |
重要缺陷 | ⑴公司违反行业规则或企业制度,形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 ⑵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⑶导致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受到局部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能消除但是比较难。 |
一般缺陷 |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责令相关部门即时进行了改进,或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并指定内控审计部门予以持续跟踪监督确认。
三、相关审议情况及结论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认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较好地覆盖了公司治理层和经营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9797 号 ),认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主要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访谈。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方中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