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2022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22年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由于公司行业的特殊性,公司无法精确预估2022年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六、关于万里红2022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万里红2022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未能完成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业绩补偿方案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该公司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为保证公平合理,对于未完全按照实际股权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控措施保证交易公允,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八、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相关银行等机构申请融资额度4000万元、2000万元,均用于日常运营等用途。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上述担保合规合法,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
十、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应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十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十二、关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职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有1名职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董事会拟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8,73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锁定采购成本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具备相对完善的内控监督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是可行的。
经审慎评估,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业务规模(1,500万美元)和业务期限内(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