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程序,以防范可能的
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股份回购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助于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且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