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