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锁定采购成本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具备相对完善的内控监督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是可行的。
经审慎评估,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业务规模(5000万美元)和业务期限内(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