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_公司公告_东方中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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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科锦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保理”)、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长”)、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资助资金额度:公司对东科保理、东方天长及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其中对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东科保理、东方天长、中科锦智所欠公司的实际金额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转入其银行账户的凭证为准。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3、资金使用费用:借款利率均按年利率不超过5.5%确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付息一次。

4、资金使用期限:中科锦智为自款项到账之日起三年。借款期满后如需延长借款,经双方友好协议一致,可以顺延。

5、资金用途:日常运营资金。

6、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7、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中科锦智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中科锦智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意见。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中科锦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郑大伟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3月10日

营业期限:2022年3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范围: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企业管理;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集成电路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
北京锦绣智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79%
北京锦绣行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9.71%
杨玉双8%
李巍7.5%

东方中科直接持有中科锦智35%股权,同时中科锦智执行董事为东方中科委派,中科锦智股东杨玉双及李巍将其投票表决权委托予东方中科,东方中科能够实际控制中科锦智,中科锦智为东方中科控股子公司。

3、经审计财务状况

中科锦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系新设立公司,暂无财务数据。

上述被资助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资助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且将按照东

方中科现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将会按照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子公司所投资项目的评估,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中科锦智其他股东无能力进行资助,故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根据中科锦智少数股东出具的《财务资助担保说明》,北京锦绣智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锦绣行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杨玉双及李巍以其各自所持借款公司股权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各方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四、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能满足其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要,更好的提供服务,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带来更多的回报及收益,且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且其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该公司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为保证公平合理,对于未完全按照实际股权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控措施保证交易公允,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3、监事会意见

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东方中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科锦智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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