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_公司公告_东方中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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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方中科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博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天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云谱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判断内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 1%资产总额的 0.5% ≤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 1%失控金额<资产总额的 0.5%
主营业务收入失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1%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0.5%≤失控金额<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的 1%失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0.5%

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负面影响受到省、直辖市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负面影响受到省、直辖市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但未对公司定期 报告披露造成负 面影响
主营业务收入错报影响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1%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0.5%≤错报影响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1%错报影响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 0.5% 复制表格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判断内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错报影响金额 ≥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 0.5%≤ 错报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1%错报影响金额< 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责令相关部门即时进行了改进,或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并指定审计部门予以持续跟踪监督确认。

三、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较好地覆盖了公司治理层和经营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监事会意见

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较好地覆盖了公司治理层和经营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结论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4083号),会计师认为:东方中科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主要核查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现场走访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人员沟通访谈。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中科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方中科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方中科的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余佳洋 郑士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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