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职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有1名职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董事会拟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4,893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程序,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提供担保是应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 张 树 帆 | 金 锦 萍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