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代码:002819 |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股份为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为22.76元/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为21.72元/股。
3、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130,922,00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30,922,004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27,624,309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7,624,309股),总股本变更为318,179,769股。
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的发行对象为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的发行对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该等股份登记至发行对象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与分期解锁之日孰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东方科仪控股。东方科仪控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募资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亦不通过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处置尚处于限售期的股份。
5、2021年11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
6、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21年11月24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7、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8、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规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各参与方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6、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7、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释 义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本公告书摘要/本摘要 | 指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东方中科、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 指 |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科仪控股 | 指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东方中科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同时向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上市股份 | 指 | 东方中科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东方中科向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
国科控股 | 指 |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万里红、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18日公司性质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万里红78.33%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东方科仪控股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万里锦程 | 指 | 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金泰富 | 指 | 金泰富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明颉 | 指 | 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精确智芯 | 指 | 青岛精确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格力创投 | 指 | 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珠海众泓 | 指 | 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国丰鼎嘉 | 指 | 苏州国丰鼎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珠海众泰 | 指 |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大横琴创新 | 指 |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
泰和成长 | 指 | 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 |
西藏腾云 | 指 |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珠海众诚 | 指 | 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湘财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德恒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天健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健兴业、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致同会计师、审阅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
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格式准则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说明:本公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的情形,此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20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万里红78.33%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万里红78.33%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扣除相关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向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上述事项互为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生效或因故无法实施的,另一项也不生效或不予实施。
如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有所调整,东方科仪的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22.8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21年4月26日,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9,463,1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2021年6月7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22.76元/股。
(四)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97,978.5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在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
调整为22.76元/股,在考虑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的影响下,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据此计算,东方中科拟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的发行数量为130,922,004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股
交易对方 | 持标的公司股比 | 本次交易 转让比例 | 总对价 | 股份对价 | 发行股份数量 |
万里锦程 | 29.46% | 28.04% | 106,658.84 | 106,658.84 | 46,862,409 |
刘达 | 7.22% | 7.22% | 27,476.73 | 27,476.73 | 12,072,378 |
金泰富 | 5.83% | 5.83% | 22,159.22 | 22,159.22 | 9,736,038 |
杭州明颉 | 5.01% | 5.01% | 19,046.22 | 19,046.22 | 8,368,287 |
精确智芯 | 3.88% | 3.88% | 14,772.81 | 14,772.81 | 6,490,691 |
格力创投 | 3.88% | 3.88% | 14,772.81 | 14,772.81 | 6,490,691 |
赵国 | 2.97% | 2.97% | 11,281.22 | 11,281.22 | 4,956,600 |
张林林 | 2.91% | 2.91% | 11,081.97 | 11,081.97 | 4,869,055 |
珠海众泓 | 2.58% | 2.58% | 9,823.92 | 9,823.92 | 4,316,310 |
国丰鼎嘉 | 2.33% | 2.33% | 8,863.69 | 8,863.69 | 3,894,414 |
珠海众泰 | 2.14% | 2.14% | 8,125.05 | 8,125.05 | 3,569,881 |
大横琴创新 | 1.94% | 1.94% | 7,386.41 | 7,386.41 | 3,245,346 |
王秀贞 | 1.85% | 1.85% | 7,032.45 | 7,032.45 | 3,089,829 |
刘顶全 | 1.76% | 1.76% | 6,710.13 | 6,710.13 | 2,948,212 |
张小亮 | 1.75% | 1.75% | 6,666.18 | 6,666.18 | 2,928,900 |
孙文兵 | 1.53% | 1.53% | 5,816.42 | 5,816.42 | 2,555,546 |
泰和成长 | 0.97% | 0.97% | 3,693.20 | 3,693.20 | 1,622,671 |
余良兵 | 0.75% | 0.75% | 2,844.14 | 2,844.14 | 1,249,621 |
西藏腾云 | 0.58% | 0.58% | 2,215.92 | 2,215.92 | 973,604 |
珠海众诚 | 0.41% | 0.41% | 1,551.14 | 1,551.14 | 681,521 |
合计 | 79.76% | 78.33% | 297,978.50 | 297,978.50 | 130,922,004 |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安排如下:
1、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如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持有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本次交易在2021年6月24日后完成交割,交易对方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则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均不少于12个月,股份锁定期均为获得股份后12个月与分期解锁之日孰晚。
2、除上述锁定安排外,业绩承诺方需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业绩承诺股份:
①持有新增股份满12个月后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前二个业绩承诺年度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的30%;
②持有新增股份满12个月后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第三个业绩承诺年度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的30%;
③持有新增股份满12个月后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第四个业绩承诺年度目标公司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
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的40%。
3、如业绩承诺方所持新增股份需锁定36个月的,除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进行相应的回购和补偿外,其所持新增股份锁满36个月后方可按照前述2的约定解锁。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交易对方有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或要求执行。
5、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各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锁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时,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方各自当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21年4月26日,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9,463,1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2021年6月7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在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
毕后调整为21.72元/股,在考虑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的影响下,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624,309股,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及其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7,624,309 | 599,999,991.48 |
合计 | 27,624,309 | 599,999,991.48 |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1.48元,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金额。
(五)股份锁定期
东方科仪控股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募资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亦不通过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处置尚处于限售期的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东方科仪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在限售期满后,东方科仪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可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四、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交易协议,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如下:
万里锦程、赵国、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及孙文兵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100%;杭州明颉、刘达、张林林、余良兵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61.60%;珠海众泰、珠海众泓、金泰富、精确智芯、格力创投、大横琴创新、泰和成长、国丰鼎嘉、西藏腾云、珠海众诚业绩承诺股份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的30.80%。
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如根据实际交割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需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的,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经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为:
单位:万元
承诺期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承诺净利润 | 7,100 | 21,000 | 31,000 | 39,100 |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市公司均应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两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则第二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0%,则第三年不触发补偿程序;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四年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该四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的100%的,则第四年不触发补偿程序。除前述情形外,均应补偿。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补偿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并向上取整数。
业绩承诺方各方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的对价总额。业绩承诺方各方应按照其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占本次交易全部业绩承诺股份数的比例承担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具体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各自业绩承诺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数量)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经四舍五入后精确至个位数。
触发业绩补偿程序时,业绩承诺方各方按上述公式进行补偿,无先后顺序,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正向差额由万里锦程补齐。
若触发业绩补偿程序,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参与本次交易取得的业绩承诺股
份时,业绩承诺方各方解锁的业绩承诺股份数量应扣除业绩承诺方各自当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批准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1、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万里锦程、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泰和成长、西藏腾云、珠海众诚、格力创投、大横琴创新均就参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2、2020年9月18日,东方中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同日,东方中科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3、2021年1月15日,万里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后,将万里红公司性质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后6个月内完成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4、2021年1月25日,万里红取得公安部保密委员办公室《关于不得在重组申报工作中对外披露公安机关涉密项目相关信息的函》(公保委办[2021]20号)。
5、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取得《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21020),天健兴业为本次重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2021年2月22日,东方中科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7、2021年2月23日,东方中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草案。
8、2021年3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协议转让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股权至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备案意见》(珠国资﹝2021﹞66号),同意格力创投持有万里红
3.88%股权(对应3,478,699股股份)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东方中科;同意本次交易由东方中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受让,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21020)中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9、2021年3月19日,珠海横琴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协议转让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股份至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备案意见》,同意大横琴创新持有万里红1.94%股份(对应1,739,350股股份)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东方中科;同意本次交易由东方中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受让,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21020)中的评估价格为依据。10、2021年3月19日,国科控股下发《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1﹞37号),同意东方中科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万里红不超过79.30%的股份,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同意东方科仪控股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11、2021年3月25日,东方中科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12、2021年4月21日,国家保密局出具《关于对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变更的批复》(保函[2021]489号),国家保密局认为万里红控股股东变更事项符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甲级资质继续有效。
13、2021年6月11日,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取得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不得对外披露与公安机关合作项目相关信息的函》(公办[2021]153号),加强对东方中科的保密监管和指导,在对万里红的并购重组申报工作中及重组完成后,均不得对外披露万里红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的信息安全保密、政务集成、虹膜识别业务相关建设项目涉及的客户名称、合同名称、产品名称以及项目建设内容等信息。
14、2021年9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33号)。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过户和验资情况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的京海市监注册企许字1926082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次重组所涉及目标公司万里红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万里红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X00380429T的《营业执照》,万里锦程、刘达、金泰富、杭州明颉、精确智芯、格力创投、赵国、张林林、珠海众泓、国丰鼎嘉、珠海众泰、大横琴创新、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泰和成长、余良兵、西藏腾云、珠海众诚20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万里红78.33%的股权均已过户至东方中科名下。
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2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经审验认为:截至2021年10月19日,东方中科已收到万里锦程等20家单位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30,922,004.00元,各单位均以其持有的万里红股权出资,共计130,922,004.00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与获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科仪控股就本次发行及股票认购事宜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2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27,624,309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1.4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未超过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7,624,309 | 599,999,991.48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合计 | 27,624,309 | 599,999,991.48 |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东方科仪控股发送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划至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1年10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1年10月27日,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年10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3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根据该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1.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348,704.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7,624,30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43,724,395.42元。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8,651,287.06元(不含税):其中承销费人民币24,056,603.77元(不含税)、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698,113.21元(不含税)、审计验资费人民币424,528.30元(不含税)、发行登记费人民币149,571.99元(不含税)、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433,962.26元(不含税)、印花税人民币888,507.52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1年11月12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公司158,546,313股股票的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东方中科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130,922,00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30,922,004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27,624,309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7,624,309股),总股
本变更为318,179,769股。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东方中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因本次重组发生更换或调整。
五、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的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东方科仪控股签署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相关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交易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交易双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截止本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东方中科已合法直接持有万里红78.33%的股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东方中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认为:
“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发行新股的证券登记手续,本次重组截至目前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需就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1年11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经确认,本次新增的158,546,313股股份,包括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130,922,004股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27,624,309股,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78.33%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130,922,00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2.76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27,624,30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1.72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新增股份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证券代码:00281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2021年11月24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五、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详见本公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五)股份锁定期”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三、募集配套资金/(五)股份锁定期”。
第四节 本次交易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江禹电话:010-56839300传真:010-56839500项目主办人:余佳洋、郑士杰
二、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负责人:王丽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经办律师:杨兴辉、王华堃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单位负责人:钟建国电话:0571-88216888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方国华、祝琪梅
四、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3层2306A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电话:010-68081109传真:010-68081109经办资产评估师:周国康、刘利娜
五、审阅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电话:010-85665588传真:010-85665120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冲良、张海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