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健全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号)、《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定期重新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