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资料。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组成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经审阅相关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禁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余超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汪红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胡伟军先生、项先理先生、叶松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项先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曲 凯 张 敏 蔡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