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搜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就《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流动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6,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余春明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黄山胶囊公司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蔡 弘 曲 凯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