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中的 160,832,127.8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 0 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