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判断原则,现就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整体亏损,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较大,资金相对紧张,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分红回报规划》所做的利润分配承诺,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0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同意为子公司深圳市和科达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及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为自签署相关协议之日起1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做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开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铁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