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判断原则,现就公司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庞志刚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公司聘任的庞志刚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工作表现,我们一致认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3、庞志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经了解,庞志刚先生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庞志刚先生为财务总监。(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开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铁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