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3.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4.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由于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 96,708.78 元,营业外支出 382,054.65 元,调整资产处置收益-285,345.87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