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下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孙公司苏州市和科达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15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了 1,500 万元担保,自协议签订日起 1 年。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124.23 万元,均为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占公司净资产的 2.18%。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孙公司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符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孙政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含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洪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