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0 号)文件核准,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29 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7,2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859,981.1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390,018.89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16年 10 月 1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339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4 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758867964171 银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北路 442 号 金额(人民币):90,000,000.00 元 用途:东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平板清洗设备生产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4000103929100326091 银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北路工行大厦 金额(人民币):65,000,000.00 元 用途: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超声波清洗设备扩产项目 3.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73010122001395740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88 号时代财富大厦 1-3 层 金额(人民币):30,250,000.00 元 用途: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中心扩建项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 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且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可、王志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的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该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