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53号)。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DB201251419),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62,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 62,500.00 | 62,5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担保期间:①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③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5.19%;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25,213.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0.40%。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