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_公司公告_洪汇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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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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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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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3、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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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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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因客观原因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予追究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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