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财务部门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