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002800)_公司公告_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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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11号),因王普宇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普宇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5年3月28日,王普宇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王普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普宇,男,1971年10月出生,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天顺股份董事,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普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王普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087,522股,交易总金额为28,279,417元,违法所得1,382,3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2,827,941.7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4,327,94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王普宇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不涉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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